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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铜梁区干郭爱尚烤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7641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铜梁区干郭爱尚烤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铜梁区干郭爱尚烤鱼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641号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七,58弄588号16幢二层一区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永,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梁区干郭爱尚烤鱼店,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飞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5YUL7P7B。

经营者:桑子勇,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铜梁区干郭爱尚烤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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