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90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康泰日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原鹿角镇6901库房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PR8Q1XW。
法定代表人:黄晓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倩,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康泰日华纸业有限公司、王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