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费85号 被执行人:杨丽专,女,1982年07月04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杨丽专缴纳案件诉讼费一案。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金融证劵等相关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执费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