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023号 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富源二路2号整套(部位:办公楼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639780450。
法定代表人:樊文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文敏,女,199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蒋凡,职务不详。
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