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965号 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九村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TJ8P9N。
法定代表人:但家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星,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联创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43号楼7层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44Y22D。
法定代表人: 李云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松林,男,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联创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