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309号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新港东路2429号五楼自编522-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冯建坤,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虹,女,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87.5元,余款2212.5元退还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