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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雪圣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肯菲特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605号
案件名称青岛雪圣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肯菲特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雪圣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肯菲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刘国微;山东肯菲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605号原告:青岛雪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周希刚,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肯菲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千秋,执行董事。

被告:刘国微,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山东肯菲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象森,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桐,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雪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肯菲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刘国微、山东肯菲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江苏肯菲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涉案名称为“用于空气净化的设备”(专利号:ZL200580018101.0)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于2021年8月20日被受理。

被告江苏肯菲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发明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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