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131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男,汉族,1983年5月21日出生,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恩,女,汉族,1998年3月24日出生,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亭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1幢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DT3FXJ。
法定代表人:张群兰。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亭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