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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俊腾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6753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俊腾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俊腾五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75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俊腾五金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重机厂小区30号4单元2层1号。

经营者:马俊原。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俊腾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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