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588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丹,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江浦区美家宜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福小区东大门北侧门面房(住用商)。
经营者:唐海霞。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江浦区美家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并于2021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