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初1799号 原告:傅初建,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陈芳,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义乌市。
原告傅初建与被告陈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傅初建申请将本案的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原告傅初建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初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傅初建负担。
原告傅初建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