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253号原告:昆山市伊鸿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银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刚,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利芳,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尚顶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金怀惜。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昆山市伊鸿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尚顶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伊鸿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昆山市伊鸿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杨馥宇审 判 员 陈瑶瑶法官助理 孟晓非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