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699号之一原告:陈篇,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全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篇与被告上海康磊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陈篇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篇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审 判 员 杜灵燕法官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