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522号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9135号枫泾商城3楼。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潘函,男,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北陈集镇大友村二组6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志,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潘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2021年9月13日,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