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407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科,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仁花,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仁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苏晓玲书 记 员 马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