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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区宏亮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3民初116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区宏亮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区宏亮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民初116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淑琼,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萍乡市安源区宏亮超市,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楚萍西路(中医院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302600237534。

经营者:饶宏亮,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安源区宏亮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杨发良审 判 员  周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陶覃婧书 记 员  汤 娜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民初116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淑琼,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萍乡市安源区宏亮超市,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楚萍西路(中医院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302600237534。

经营者:饶宏亮,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安源区宏亮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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