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89号申请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何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花不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冯嘉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腾锐,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红,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心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彩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花不凡食品有限公司、德阳心瑞食品有限公司、沈丘县同格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根据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沪73民初8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德阳花不凡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东大街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40万元;
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心瑞食品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德阳钟鼓楼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40万元。
审理中,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本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德阳花不凡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东大街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4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德阳心瑞食品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德阳钟鼓楼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40万元的冻结。
保全申请费4,520元,由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