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930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楚三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贤银。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楚三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