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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祁阳县林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7913号
案件名称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祁阳县林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祁阳县林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913号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曾垚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阳县林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

法定代表人:唐自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祁阳县林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景洪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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