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48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唯贤,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连,女,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远鹏,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口头裁定准许,原告又于同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王春连在本案开庭审理后向原告支付了商标侵权的和解款,并且双方据此签订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