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43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高宝,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旭芳,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高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2021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审 判 员 杜灵燕法官助理 陶冠东法官助理 孟晓非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