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知民初165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  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
法人注册号:110111-3670555。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任该株式会社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超市,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商铺一门头标有“进口商铺保税直营店 宝鸡店”的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2MA6X9YH40F。
经营者:马新占。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  CO.,LTD.)因与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  CO.,LTD.)于2021年9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  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  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