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5341号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秀新路452号3号楼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807131693。
法定代表人:张娟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上海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建峰,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系太仓市城厢镇新兴食品商行的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龙,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城厢镇新兴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因太仓市城厢镇新兴食品商行于2021年8月9日核准注销,故本院列其经营者林建峰为本案被告。
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