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知民初370号  原告:伯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03067XM。
法定代表人:许春盛,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牟瑶,女,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倩,女,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乾县钟爱伯爵婚礼一站式服务店。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XX镇XX大街XX路XX街十字东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24MA6XYENU3W。
经营者:周浩。
原告伯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乾县钟爱伯爵婚礼一站式服务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伯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1年9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伯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伯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2275元,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伯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