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466号原告:鲁科迪,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义和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炜炼,男,199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觉规,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欣,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鲁科迪与被告林炜炼、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2021年9月9日,原告鲁科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科迪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鲁科迪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杨馥宇审 判 员 陈瑶瑶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张宗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