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291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海波,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海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3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