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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潮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24877号
案件名称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潮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潮顺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24877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64785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竹书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潮顺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58PA48。

经营者方志华。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潮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楚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莲、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潮顺商店的经营者方志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689825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

被告答辩称,赛尔号的商标与实际的证物的商标是有差异的,在11月13日开庭的案件中有当庭看过该证物。

而且这个商品不是我卖的,而且原告提交侵权公证书上附带的25张照片只有第1、2、3张照片是我店里的,其他照片显示的是文具盒子,拍的照片都不是我的店。

要求原告提供购买的视频。

本案相关事实一、商标权属、核定使用范围、有效期限:第10689825号商标的注册人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21日至2023年8月20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范围包括纸板盒、纸盒、文具、文具盒等。

2019年5月13日,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知识产权授权给原告,授权性质为:排他许可,可转许可,授权期间:自获权以来至2025年12月31日,授权书中明确写明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等手段进行维权。

二、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具体时间、地点、情形:据(2020)湘邵庆证字第239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2019年12月23日,湖南省邵阳市保庆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林木隆来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的“潮顺文具”店,该店内的营业执照上有“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潮顺商店”的内容,林木隆以消费者的身份在店内购买两件赛尔号产品,并使用手机微信支付了商品价款24元,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拍摄,应对实物并进行封存。

三、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标的具体商品:当庭拆封公证实物,公证封存的原物内内有两个盒子,其中一个盒子的正面、侧面均有涉案赛尔号商标标识,另外一个盒子的每一面都有涉案赛尔号商标标识。

四、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的比对意见:被控侵权商品属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或类似商品。

五、被控侵权商品的真伪情况:并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

六、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违法所得:原告未举证。

七、合理支出的项目及金额:原告未举证。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第10689825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案外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明确授权原告有权独立以自己名义针对本商标发生的侵权行为向司法机关启动维权法律行动并依法获得相应赔偿。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文具盒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类似商品。

经对比,涉案商品所使用的标识与第10689825号商标中的标识构成高度近似。

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第106898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未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被告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被告抗辩称涉案商品并非其销售,但原告提交了相应的公证书及公证实物,公证书已经明确记录了购买情况,而被告未有任何证据证明公证书存在程序瑕疵或其他违法情形,故对于被告抗辩公证实物并非其销售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采信(2020)湘邵庆证字第239号公证书公证书的内容。

关于赔偿数额。

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上述商品仅花费24元,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4000元。

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潮顺商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第106898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潮顺商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承担20元,由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潮顺商店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楚 楚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万(兼)书记员 廖 嘉 茹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影响;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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