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知民初361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东,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乾县城关一烟酒鼎商贸店,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XX大街XX号,注册号XXXXXXXXXXX2803。
经营者:贺芬芬。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乾县城关一烟酒鼎商贸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东,被告乾县城关一烟酒鼎商贸店经营者贺芬芬到庭参加诉讼。
2021年9月22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