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436号原告:安梵(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1500号5楼5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3QF33K。
法定代表人:施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望川商城,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1MA40WXK14X。
经营者:李彦丽,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安梵(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望川商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安梵(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第2项变更为:判令舞钢市望川商城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并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梵(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梵(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