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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XOTTICAGROUPS.P.A、广东康明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04民初29455号之一
案件名称LUXOTTICAGROUPS.P.A、广东康明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LUXOTTICAGROUPS.P.A;广东康明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4民初29455号之一原告:LUXOTTICAGROUPS.P.A(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MILANO(MI),PIAZZALELUIGICADORNA,3CAP20213(意大利米兰路易吉卡多尔钠大广场3号)。

代表人:ORSINISTEFANO,集团风险合规与资产保护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岚,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康明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266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刘用意。

原告LUXOTTICAGROUPS.P.A(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康明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LUXOTTICAGROUPS.P.A(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LUXOTTICAGROUPS.P.A(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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