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4民初29455号之一原告:LUXOTTICAGROUPS.P.A(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MILANO(MI),PIAZZALELUIGICADORNA,3CAP20213(意大利米兰路易吉卡多尔钠大广场3号)。
代表人:ORSINISTEFANO,集团风险合规与资产保护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岚,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康明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266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刘用意。
原告LUXOTTICAGROUPS.P.A(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康明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LUXOTTICAGROUPS.P.A(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LUXOTTICAGROUPS.P.A(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