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27民初12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辰,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娟,女,1977年12月5日,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告:张国红,女,1974年4月2日,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告:加格达奇区好滋味武汉正宗绝味鸭脖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红旗加区9#西四单元一层东。
经营者:张国娟。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红、张国娟、加格达奇区好滋味武汉正宗绝味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涉诉标的金额由25万元变更为2万元,后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案件受理费按照减少的诉讼请求数据计算,故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050.00元,超出诉讼请求部分的应予退还。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亦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5050.00元,退还4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