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467号原告:某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某茶庄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经营者:刘某,男,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某协会与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某茶庄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某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协会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