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465号原告:景德镇某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某经销部,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许某,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福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庆红,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景德镇某协会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某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景德镇某协会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某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景德镇某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