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685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信昌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兴路120号赛格科技园2栋B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837773A。
法定代表人:资平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耀,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信昌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900元),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