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5804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282775XE。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陈成,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颜哥绝味烧烤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北路F路交叉口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2170YJ13。
经营者:李俊。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城厢镇颜哥绝味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