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713号原告:赵乘钿,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康裕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镜坝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5NLFT21。
法定代表人:吴至洪。
原告赵乘钿与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康裕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告赵乘钿以与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康裕家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乘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乘钿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7元(原告赵乘钿已预缴)减半收取793.5元,由原告赵乘钿负担。
审 判 长 周中瑞审 判 员 邓 晖审 判 员 钟 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郭 婷书 记 员 黄 媚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713号原告:赵乘钿,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康裕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镜坝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5NLFT21。
法定代表人:吴至洪。
原告赵乘钿与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康裕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告赵乘钿以与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康裕家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乘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乘钿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7元(原告赵乘钿已预缴)减半收取793.5元,由原告赵乘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