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5688号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怡路296号274室。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米芙针织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下王村四区33栋3单元403室。
经营者:卢艳平,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米芙针织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
后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义乌市米芙针织厂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