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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米芙针织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82民初15688号
案件名称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米芙针织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米芙针织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5688号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怡路296号274室。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米芙针织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下王村四区33栋3单元403室。

经营者:卢艳平,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米芙针织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

后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义乌市米芙针织厂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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