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知民初456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第二层229商铺。
法定代表人:应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慧宁,女,199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慧宁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
同年9月26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