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9726号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层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M943AXL。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古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梅山社区世纪大道899号永晟金融大厦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1M3WK9X。
法定代表人:张声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巧玲,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小燕,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钦雄,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古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