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2421号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层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M943AXL。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芃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桥南片区池峰路420号百捷中央华府11幢9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34PEN2X。
法定代表人:王惠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张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浩文慧,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芃韵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