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民初470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勇,上海和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郑峰吊顶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永安建材市场沿街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2PMLD1Y。
经营者:郑峰。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家庵区郑峰吊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勇,被告田家庵区郑峰吊顶经营部经营者郑峰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庭审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田家庵区郑峰吊顶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田家庵区郑峰吊顶经营部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田家庵区郑峰吊顶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志珍审 判 员 代 奇审 判 员 刘富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张钰媛书 记 员 张慧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民初470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勇,上海和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郑峰吊顶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永安建材市场沿街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2PMLD1Y。
经营者:郑峰。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家庵区郑峰吊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勇,被告田家庵区郑峰吊顶经营部经营者郑峰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庭审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田家庵区郑峰吊顶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田家庵区郑峰吊顶经营部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田家庵区郑峰吊顶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志珍审 判 员 代 奇审 判 员 刘富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张钰媛书 记 员 张慧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