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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深圳市三好户外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9民初7927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深圳市三好户外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深圳市三好户外鞋服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2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792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0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三好户外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沙元埔大厦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CN46U。

法定代表人:姚建伟。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深圳市三好户外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5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52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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