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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忠县兴鸿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民初822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忠县兴鸿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忠县兴鸿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822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佳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忠县兴鸿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中博大道29号附43、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070342647Q。

法定代表人:刘虎,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忠县兴鸿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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