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2705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住所地卢森堡阿尔德兰跟路23号(23, Rue Aldringen, L-1118 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 Bruderer),常务董事。
被告:胡敏,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