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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胡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民初2705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胡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胡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2705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住所地卢森堡阿尔德兰跟路23号(23, Rue Aldringen, L-1118 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 Bruderer),常务董事。

被告:胡敏,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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