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3302号 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路769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4362699U。
法定代表人:畅育科,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绍梅,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嘉怡,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
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
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