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491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三吉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滨北路东段10号附2号35号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7GGUKXY。
法定代表人:刘友芬。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三吉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