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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巴南区华盛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03财保1456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巴南区华盛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巴南区华盛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456号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80XT。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晓璐,女,汉族,1984年03月27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巴南区华盛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51号2单元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38170171。

经营者刘兴。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巴南区华盛食品经营部、徐晓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

现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巴南区华盛食品经营部、徐晓璐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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