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456号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80XT。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晓璐,女,汉族,1984年03月27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巴南区华盛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51号2单元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38170171。
经营者刘兴。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巴南区华盛食品经营部、徐晓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
现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巴南区华盛食品经营部、徐晓璐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