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刘伟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3753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刘伟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刘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3753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HXXXXXXX(黄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男,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冬梅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