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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3147号
案件名称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3147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运,男,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钱   建   亮审 判 员 法官助理 冯   佳   楠书 记 员 冯   佳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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