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3755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HXXXXXXX(黄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被告:杜成取,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克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冬梅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